第 2 條
- 1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以下合稱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教育儲蓄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 2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 一、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 二、社區公正人士一人或二人。
- 三、教育、社會福利、財務管理或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一人。
- 四、學校教職員一人至五人。
- 3前項第一款學校家長會代表由家長委員會向校長推薦。學校未設家長會者,由校長遴聘家長代表擔任之。
第 3 條
- 1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 2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 3本小組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解聘之;其缺額應依前條規定,由校長遴聘委員補足其任期。
第 4 條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 一、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事項。
- 二、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將勸募所得移轉至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之審查。
- 三、公開勸募個案及需求金額之審查。
- 四、學校教育儲蓄戶收支管理。
- 五、學校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公開徵信事項之審查。
- 六、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