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網站無障礙檢測、稽核及認證標章,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網站無障礙規範辦理,主管機關尚未訂定網站無障礙規範者,應依下列順序擇定適用之規定:
- 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 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 2前項網站無障礙規範應符合下列檢測基準:
- 一、可感知:資訊及使用者介面元件應以使用者能察覺之方式呈現。
- 二、可操作:使用者介面元件及導覽功能應具可操作性。
- 三、可理解:資訊及使用者介面之操作應具可理解性。
- 四、穩健性:網頁內容應可供身心障礙者以輔助工具讀取,並具有相容性。
第 4 條
- 1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應自行檢測其資訊服務網站之無障礙功能,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註冊。
- 2各機關應備具申請書、自行檢測報告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無障礙認證標章。
- 3主管機關辦理無障礙稽核時,得有身心障礙者參與。
第 6 條
- 1主管機關核發之無障礙認證標章,其尺寸規格為寬八十八像素,高三十一像素。
- 2各機關張貼無障礙認證標章,不得變更尺寸、變形或加註字樣,並連結至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頁。
- 3無障礙認證標章張貼於網站首頁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