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1本辦法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九項、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四十七條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六項、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2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除司法院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
第 6 條
法官助理應就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招考或遴選之,其方式如下:
- 一、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繼續聘用者,或曾任法官助理,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因故離職未滿一年,重新聘用者,免經招考,由各用人法院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
- 二、應考人未具前款資格者,應參加公開招考。招考事宜由用人法院訂定之。
第 8 條
- 1各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需法官助理,由各用人法院優先就遴選錄取人員名冊依序聘用;人數不足時,再就招考錄取人員成績順序依序聘用。
- 2未經聘用者,列為候用名冊,候用期間由各用人法院自行訂定。
- 3各用人法院遇有法官助理出缺時,得由候用名冊中聘用適當人員。但用人法院因業務急迫需要,且已無候用人員,不及辦理招考及遴選事宜時,得經其他招考及遴選法院同意聘用其錄取人員。
第 11 條
法官助理薪點折合率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支給,其月支報酬依下列規定:
- 一、以大學學歷聘用者,自三六○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三七六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二四薪點。
- 二、以碩士學歷聘用者,自三九二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八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七二薪點。
- 三、以博士學歷聘用者,自四二四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 四、離職後再任之法官助理,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三款資格所敘薪點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
第 12 條
法官助理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或取得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前,如已支領前條各款較高薪點時,不予改敘。如得改敘較高薪點者,應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各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
第 16 條
- 1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各法院得視業務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由高等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統籌辦理。
- 二、各聘用法院自行辦理。
- 三、選派法官助理參加法官學院定期舉辦之在職訓練。
- 2司法院各單位至各法院舉辦研討會時,得視業務狀況,酌撥名額供法官助理參加。
第 23 條
法官助理工作內容如下:
- 一、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進行、程序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分析。
- 二、協助法官整理兩造之主張、證據,分析爭點及彙整歷審判決。
- 三、協助法官校對判決書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件。
- 四、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