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專科學校及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各類學位中文、英文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等規定,由院、所、系、科、學位學程、組擬議,依學校規定程序,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3 條
學校各類學位中文、英文名稱之訂定,應符合國際慣例及趨勢並參酌主管機關公告之中文、英文學位名稱參考手冊,由授予學位學校依各院、所、系、科、學位學程、組之特色、課程內容及課程性質所屬領域、學術或專業實務導向為之。
第 5 條
- 1各類學位中文、英文名稱併同實施年度、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註記及其他相關規定,應公告於學校網站校務資訊公開專區。
- 2前項學位授予要件,包括是否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代替論文。
第 6 條
學位證書內容應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院、所、系、科、學位學程、組、畢業年月、學位名稱及證書字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或雙主修者,應另加註學校及學系名稱;申請補發證明書者,並應包括補發證明書日期。
第 7 條
- 1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碩士論文之認定範圍如下:
- 一、藝術類:於音樂、戲曲、戲劇、劇場藝術、舞蹈、民俗技藝、音像藝術、視覺藝術、新媒體藝術、設計及其他藝術領域,其作品連同書面報告之學理分析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 二、應用科技類:於生命科學、環境、物理及化學、數學及統計、資訊通訊、工程及工程業、製造、建築及營建、農業、運輸及其他科技領域,有專利、技術移轉或創新之成果;或個案研究獲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術競賽獎項;或產學合作、技術應用及衍生或改善專案等成果,其成果連同技術報告之學理分析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 三、體育運動類:於休閒運動、競技、體育運動領域,本人或其經指定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大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次,其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之學理分析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其賽會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
- 四、專業實務類:指研究領域或內涵以實務應用為主之類型者。
- 2前項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採計基準及應送繳資料,由學校自行訂定;其基準應與該級論文水準相當,並經院、所、系、學位學程、組會議通過,送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校務資訊公開專區。
第 8 條
- 1本法第九條第四項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博士論文之認定範圍,比照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
- 2前項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採計基準及應送繳資料,由學校自行訂定;其基準應與該級論文水準相當,並經院、所、系、學位學程、組會議通過,送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校務資訊公開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