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 1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開會,以理事會主席為主席,理事會主席缺席時,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無法產生時,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 2臨時社員大會或臨時社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時,以理事會主席為主席,理事會主席缺席時,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無法產生時,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由監事、社員或社員代表召集時,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 12-1 條
- 1合作社應於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開會前,由理事會推派理事若干人,組成社員社籍清查小組,辦理下列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工作:
- 一、查對校正原有社員或社員代表名冊。
- 二、將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完畢後之合格社員、出社社員及準社員,分別列冊,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十五日,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2對社籍有異議之社員,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合作社請求更正。
- 3第一項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工作應於合作社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開會前十五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