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監事會得置監查員若干人,必要時得設監查室負責業務及財務之稽核,稽核結果應提請監事會審定之。
- 2監事依法執行職務時,得由監事會調派監查員協助辦理。
- 3監查員經監事會遴選或同意後,由理事會任用之。
第 6 條
- 1監查之事項如下:
- 一、事務、會計、組織及管理。
- 二、法令之遵守情形。
- 三、章程及相關規定之遵守情形。
- 四、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社務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會議決議案之執行情形。
- 五、社員名簿、檔案與帳冊之整理及保存情形。
- 六、業務計畫之執行及運營方法之檢討。
- 七、各項收入。
- 八、各項支出。
- 九、現金、存款與各項流動資產之出納及管理。
- 十、固定資產之取得、處分及保管。
- 十一、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 十二、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 2前項第十二款決算之審核,應依第六條之一及第六條之二規定辦理。
第 6-1 條
- 1監事會於收受理事會所送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及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案等法定書類後,應即開始辦理決算之審核。
- 2前項審核,由全體監事互推一人至數人負責辦理。但其審核結果,應由監事會以會議方法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