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主管機關應依據考核評定表(如附表)所列評分規定,評定合作社之考核成績,並以考核成績之分數,評定成績等級如下:
- 一、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 五、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第 10 條
- 1主管機關應將考核結果之成績等級通知受考核之合作社,並依下列規定分別辦理獎勵及輔導:
- 一、優等: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獎牌、獎狀或獎金;必要時,主管機關亦得予以獎勵。
- 二、甲等: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牌、獎狀或獎金。
- 三、乙等:由主管機關嘉獎。
- 四、丙等及丁等:不予獎勵,並由主管機關輔導改善;重大缺失未能及時改善者,應請其提出限期改善計畫,並督促執行,其改善辦理情形,列入次年度之考核項目。
- 2前項評定成績等級列入優等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同各該社之考核評定表及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法定書類,於次年度開始後四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