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吊籠結構部分使用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或為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蝕鋁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 一、CNS 575 規定之鋼材。 二、CNS 2473、規定之 SS330 或 SS400 鋼材。 三、CNS 2947、規定之鋼材。 四、CNS 4435、規定之 STK400 或 STK490 系列鋼材。 五、CNS 4437、規定之十三種鋼材。 六、CNS 5802、規定之 304 系列不銹鋼材。 七、CNS 6183、規定之鋼材。 八、CNS 7141、規定之鋼材。 九、CNS 7794、規定之 304 系列不銹鋼材。 十、CNS 8497、規定之 304 系列不銹鋼材。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護圍、護罩、機械部分及供人員升降之支撐部分等。 吊籠之工作台底板得使用木材或耐蝕鋁合金板材。但使用木材時,不得有影響強度之裂隙、蝕蛀、節疤或木紋纖維傾斜等缺陷。
第 4 條
結構部分材料計算應使用之常數如下: ┌───────────┬────┬───────┐ │ 常 數 種 類 │材料種類│常 數 值│ ├───────────┼────┼───────┤ │縱彈性係數 E(Modulus │鋼材 │206,000 │ │of elasticity)。 │ │(2,100,000) │ │單位:牛頓/平方公厘(├────┼───────┤ │公斤/平方公分) │鋁合金 │69,000 │ ├───────────┼────┼───────┤ │剪彈性係數 G(Shear m-│鋼材 │79,000 │ │odulus of elasticity)│ │(810,000) │ │。 ├────┼───────┤ │單位:牛頓/平方公厘(│鋁合金 │26,000 │ │公斤/平方公分) │ │ │ ├───────────┼────┼───────┤ │蒲松氏比ν(Poisson’s│鋼材 │0.3 │ │ratio) ├────┼───────┤ │ │鋁合金 │0.33 │ ├───────────┼────┼───────┤ │線膨脹係數 α(Coeffi-│鋼材 │0.000012 │ │cients of thermal exp-├────┼───────┤ │ansion)單位:℃-1 │鋁合金 │0.000024 │ ├───────────┼────┼───────┤ │比重 γ(Specific gra-│鋼材 │7.85 │ │vity) ├────┼───────┤ │ │鋁合金 │2.7 │ └───────────┴────┴───────┘ >>>
第 5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抗剪應力、容許彎曲壓力及容許承壓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σta=F/1.7 σca=σta σba=σta τ=σta / σda=1.42σta 式中之 F、σta、σca、σba、τ及σd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F :取下列任一較小值者: 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單位:牛頓/平方公厘(公斤/平方公分), 以下均同。 2.抗拉強度除以 1.2。 σta:容許抗拉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σba:容許彎曲壓力。 τ:容許抗剪應力。 σda:容許承壓應力。 >>>
第 6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之鋼材及其但書規定之材料時,其容許挫曲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λ≦Λ 時 σk=1.7{1-(1-θ)(λ/Λ)2}σca/μ λ>Λ 時 σk=0.68θσca/(λ/Λ)2 式中之 σk、σca、θ、λ、Λ 及 μ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σk :容許挫曲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θ:鋼材為0.6,鋁合金為0.4。 λ:有效細長比。 Λ:界限細長比,依下式計算: ┌─── Λ=│π^2E,式中之π、E 及 F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 │θF ┘ π:圓周率。 E :縱彈性係數。 F :取下列任一較小值者: 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 2.抗拉強度除以 1.2。 μ:安全率,依下式計算: 1.鋼材: μ=1.7+0.8(λ/Λ)2 2.鋁合金材料: μ=1.7{0.9+0.6(λ/Λ)} 。但 μ 的數值未超過 1.7 時, 以 1.7 計。 >>>
第 7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應不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 ┌──┬────┬───────────────┐ │ │ │ 焊 接 效 率 │ │焊接│鋼材種類├───┬───┬───┬───┤ │方式│ │容許抗│容許抗│容許彎│容許抗│ │ │ │拉應力│壓應力│曲應力│剪應力│ ├──┼────┼───┼───┼───┼───┤ │對接│ A │0.84 │0.945 │0.84 │0.84 │ ├──┼────┼───┼───┼───┼───┤ │焊接│ B │0.80 │0.90 │0.80 │0.80 │ ├──┼────┼───┼───┼───┼───┤ │對接│ A │0.84 │0.84 │ - │0.84 │ ├──┼────┼───┼───┼───┼───┤ │焊接│ B │0.80 │0.80 │ - │0.80 │ ├──┴────┴───┴───┴───┴───┤ │備註:表中符號A及B分別表示: │ │1.符號A:為 CNS2947 規定之鋼材、CNS 4435 規│ │ 定之 STK490 鋼材、CNS 7141 規定之 STKR490 │ │ 鋼材或具有與此種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 │ 且具有優良之焊接性者。 │ │2.符號B:為A以外之鋼材。 │ └───────────────────────┘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 一、依 CNS3710、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無第三種缺陷者。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其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 │母材厚度(公厘) │補強層高度(公厘)│ ├─────────┼─────────┤ │12 以下 │ 1.5 │ ├─────────┼─────────┤ │超過 12 至 25 以下│ 2.5 │ ├─────────┼─────────┤ │超過 25 │ 3.0 │ └─────────┴─────────┘ >>>
第 9 條
吊籠工作台底板使用鋁合金材枓之容許彎曲應力值,應依下式計算: σba=F/1.7,式中之σba 及F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σba:容許彎曲應力。 F:取下列之任一較小值者: 1.降伏強度。 2.抗拉強度除以 1.2。 工作台底板使用木材時,其纖維方向之容許彎曲應力值,應為下表規定之值以下: ┌─────────────┬──────────┐ │木 材 之 種 類│容許彎曲應力值 │ │ │(牛頓/平方公厘) │ ├─────────────┼──────────┤ │赤松、黑松、美國松 │ 9.5 │ ├─────────────┼──────────┤ │落葉松、羅漢柏、檜、美國檜│ 9.0 │ ├─────────────┼──────────┤ │鐵杉、美國鐵杉 │ 8.5 │ ├─────────────┼──────────┤ │樅樹、蝦夷松、椴松、紅松、│ 7.5 │ │杉、美國杉、針樅 │ │ ├─────────────┼──────────┤ │橡樹 │13.0 │ ├─────────────┼──────────┤ │栗樹、枹樹、山毛櫸、櫸木 │10.0 │ ├─────────────┼──────────┤ │柳安 │ 8.0 │ ├─────────────┼──────────┤ │大花羯布羅香、龍腦香 │11.0 │ └─────────────┴──────────┘ >>>
第 11 條
結構部分承載之荷重種類如下: 一、吊籠之自重。 二、積載荷重。 三、升降慣性力。 四、走行慣性力。 五、風荷重。 六、地震荷重。 吊籠工作台不能水平移動者,前項第四款得不列入計算;如設置於室內者,前項第五款得不列入計算。
第 12 條
積載荷重係指作用於工作台底板中心之集中荷重,其值應為下式計算結果以上: W=75(A+1),式中之W及A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W:積載荷重(公斤)。 A:工作台底板面積(平方公尺)。 椅式吊籠之積載荷重應為一百公斤以上。
第 13 條
升降慣性力係指吊籠垂直方向之作用力,應依下式計算: Fv=(0.15+0.0025u)(Wd1+W)g,式中之 Fv、u 、Wd1 、W及 g 分別表 示下列之值: Fv:升降慣性力(牛頓)。 u :升降速率(公尺/分)。 Wd1 :升降部分之自重(公斤)。 W :積載荷重(公斤)。 g :重力加速度(公尺/秒2)。 >>>
第 14 條
走行慣性力係指吊籠水平方向之作用力,應依下式計算: Fh=0.05(Wd2+W)g,式中之 Fh、Wd2、W 及 g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Fh:走行慣性力(牛頓)。 Wd2 :走行部分之自重(公斤)。 W :積載荷重(公斤)。 g :重力加速度(公尺/秒^2)。 >>>
第 15 條
風荷重應依下式計算: F =qCA ,式中之 F、q 、C 及 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F :風荷重(牛頓)。 q :速度壓(牛頓/平方公尺)。 C :風力係數。 A :受風面積(平方公尺)。 前項之速度壓值係相對於下表風作用方向,以同表右欄之計算式計算: ┌─────┬──────────────────┐ │風作用方向│q 之計算式 │ ├─────┼──────────────────┤ │水平方向 │q =83^4√h │ ├─────┼──────────────────┤ │垂直方向 │q =21^4√h │ ├─────┴──────────────────┤ │備註: │ │1.式中之 h 值係表示吊籠自地面起算受風面之高度(│ │ 公尺),高度未滿 15 公尺者,以 15 計算。 │ │2.速度壓 q 值之計算式,係以風速在水平方向為每秒│ │ 16 公尺,在垂直方向者為每秒 8 公尺計算導出。│ └────────────────────────┘ 除風洞試驗者,依其試驗值外,第一項之風力係數如下: ┌───────────────────┬────┐ │受風面之種類 │風力係數│ ├──────┬────────────┼────┤ │平面椼架(鋼│W1 :未滿 0.1 │ 2.0 │ │管製平面椼架├────────────┼────┤ │除外)構成之│W1 :0.1 以上,未滿 0.3│ 1.8 │ │面 ├────────────┼────┤ │ │W1 :0.3 以上,未滿 0.9│ 1.6 │ │ ├────────────┼────┤ │ │W1 :0.9 以上 │ 2.0 │ ├──────┴────────────┼────┤ │平板構成之面 │ 1.1 │ ├──────┬────────────┼────┤ │圓筒面或鋼管│W2 :未滿 3 │ 1.1 │ │製之平面椼架├────────────┼────┤ │構成之面 │W2 :3 以上 │ 0.7 │ ├──────┴────────────┴────┤ │備註:表中之W1 、W2 分別表示: │ │1.W1 :充實率,係指實際擋風面積與該受風面(係指│ │ 迎風之受風面,以下同)面積之比值。 │ │2.W2 :圓筒面或鋼管外徑(公尺)乘以乘度壓(牛頓│ │ /平方公尺)之平方根值。圓筒面係包括卸放用鋼索│ │ 與電纜等。 │ └────────────────────────┘ 第一項規定之受風面積,為受風面與風向成垂直之投影面積(以下稱投影面積),其受風面有二面以上重疊情形時,依下列各式計算: 一、二受風面重疊時: A=A1+A2+A12 二、三受風面重疊時: A=A1+A2+A12+A3+A4 ,式中之 A、A1、A2、A12、A3 及 A4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A :總受風面積(平方公尺)。 A1:第一受風面之投影面積(平方公尺)。 A2:第二受風面之未重疊部分之投影面積(平方公尺)。 A12 :第一、二兩受風面之重疊部分投影面積百分之六十(平方公尺 )。 A3:為第三面以下各面與各該前一面重疊部分投影面積百分之五十( 平方公尺)。 A4:為第三面以下各面未重疊部分面積之和(平方公尺)。 >>>
第 17 條
結構部分材料承載荷重所生之應力值,除不得超過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自重、積載荷重、升降慣性力及走行慣性力之組合。 二、自重、積載荷重、升降慣性力、走行慣性力及風荷重之組合。 三、自重、積載荷重、升降慣性力、風荷重及地震荷重之組合。 前項之應力值應取荷重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計算之。
第 19 條
吊籠有翻覆之虞者,其結構部分安定度之值,應依下式計算;並視其應力計算情形,如係第十七條第一款者,此值為一.五以上;同條第二款者,此值為一.三五以上;同條第三款者,此值為一.二以上。 S=Ms/Mo ,式中之 S、Ms 及 Mo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S :安定度。 Ms:安定力矩(牛頓公分)。 Mo:反轉力矩(牛頓公分)。 前項安定度應以結構部分之安定度最為不利之狀態下計算;軌道式吊籠應將軌道等之固定效果納入計算。
第 20 條
吊籠之工作台應依下列規定: 一、底板材不得有間隙,且確實固定於框架。 二、周圍依下列規定設置圍柵或扶手: (一)堅固之構造,並確實與底框結合。 (二)所用材料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缺陷。 (三)高度在九十公分以上。 三、設置扶手時,應於周圍置有中欄杆及高度在十公分以上之腳趾板。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於椅式吊籠不適用。
第 22 條
軌道式吊籠之軌道末端,應設置車輪阻擋器、緩衝裝置或緩衝材,車輪阻擋器之高度應在走行車輪直徑五分之一以上。 軌道式吊籠設有可切換軌道之裝置者,應具有當無法正確切換軌道時,能於該軌道切換裝置前停止走行之構造。 吊籠之走行軌道應以確實可靠方法固定於建築物上,各軌條間應以魚尾板或其他方法連接之,並不得有影響吊籠安定之撓曲、腐蝕或損傷。
第 24 條
吊籠之升降裝置、起伏吊臂之裝置(以下稱起伏裝置)及伸縮吊臂之裝置(以下稱伸縮裝置)(以下統稱為升降裝置等),除使用液壓為動力者外,應置備制動器。 前項之制動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制動轉矩值應為承載相當於積載荷重時,吊籠之升降裝置等轉矩值中最大值之一.五倍以上。 二、升降裝置等分別置有二組以上制動器者,制動轉矩值為各制動器制動轉矩值之總和。 三、須置備動力被遮斷時,能自動動作之設備。 前項第一款之升降裝置等之制動轉矩值,其阻力值不予計入。但該升降裝置等具有效率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下之蝸桿蝸輪機構者,得計入該機構阻力所生轉矩之二分之一。
第 30 條
使用鋼索之升降裝置、起伏裝置及伸縮裝置,應置有過捲預防裝置,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自動遮斷動力及制動動作之機能。 二、易於調整及檢點之構造。 三、與上方有接觸之虞之物體間隔,應保持在○.二公尺以上。 過捲預防裝置如為電氣式者,除依前項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接點、端子、線圈及其他通電部分(以下稱通電部分)之外殼,應使用鋼板或其他堅固之材料,且具有不因水或粉塵等之侵入,致使機能發生障礙之構造。 二、於外殼易見處,以銘板標示額定電壓及額定電流。 三、具有於接點開放時,防止過捲之構造。 四、通電部分與外殼間之絕緣部分,其絕緣效力、絕緣電阻試驗及耐電壓試驗應符合 CNS2930 規定。 五、直接遮斷動力回路之構造者,其通電部分應施以溫升試驗,並符合 CNS 2930 規定。
第 33 條
吊籠應置有下列裝置之一: 一、工作台之下降速度未超過容許下降速度之一點三倍前,能自動控制其速度之裝置。 二、工作台之下降速度未超過容許下降速度之一點四倍前,能自動制止其下降之裝置,且該裝置應裝設於二條獨立之救命用鋼索。但升降裝置為捲胴式且設置四條卸放工作台用鋼索者,不在此限。
第 40 條
結構部分之鋼材實施焊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電弧焊接。 二、使用符合 CNS13719、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焊接材料。 三、不得在攝氏零度以下之場所實施焊接。但母材經事前預熱者,不在此限。 四、有焊接及鉚接之部分,應先焊接後再鉚接。 五、焊接部分應充分熔入,且不得有裂隙、熔陷、堆搭、焊疤等足以影響強度之缺陷。
第 46 條
鋼索之安全係數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全係數依下式計算,並依其種類取下表所列之值以上。但槽輪之阻力不予計入: 鋼索之斷裂荷重 安全係數=─────────── 承載於該鋼索之最大荷重 ┌─────────────────┬────┐ │鋼 索 之 種 類│安全係數│ ├─────────────────┼────┤ │卸放工作台用鋼索、吊臂起伏用鋼索、│ 10 │ │吊臂伸縮用鋼索或救命用鋼索 │ │ ├─────────────────┼────┤ │其他鋼索 │ 6 │ └─────────────────┴────┘ 二、鋼索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四)已扭結者。 三、對於捲胴式吊籠之卸放工作台用鋼索,當其工作台放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升降裝置之捲胴上。 四、對於吊臂起伏用鋼索,當其吊臂放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五、對於吊臂伸縮用鋼索,當其吊臂之長度為最短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伸縮裝置之捲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