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唐榮鐵
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設各部、室,分別掌理下列
事項:
一、企劃管理部:近、中、遠程計畫及經營政策之擬訂、管理制度及作業
    標準之分析審訂、經營績效之分析、管理革新之推展、使用電腦處理
    各項業務之設計、處理、控制及保管事項、技術改進、國內外技術合
    作、工業安全衛生管理及技術行政等事項。
二、業務部:市場調查及研究、產品銷售、營業督導、國內外工程承攬、
    原物料外購、車輛運輸經營、保養、整修及業務督導等事項。
三、營建部:營建工程之承建、發展社區工程業務及工業區之開發事項。
四、財務部:長短期資金籌措、調度、投資、租稅規劃、現金、有價證券
    保管、出納、股務管理、資產管理及有關財務報告之編擬等事項。
五、研究發展部:全公司研究發展籌劃、技術引進更新等事項。
六、法務室:法律事務之研究、擬辦,涉訟案件之研議及執行等事項。
七、行政室:文書、印信、機要事務、一般行政事務、公共關係、新聞、
    醫務、年度中心工作及重大案件之管制考核及不屬其他部、室之事項
    。
各部室得視實際需要,分課辦事。

第 3 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承董事會之決議,綜理公司業務;副總經理三人,
襄助之。

第 4 條

本公司設下列各廠:
一、鋼鐵廠。
二、不銹鋼廠。
三、機械廠。
前項各廠之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5 條

本公司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師、專門委員、正工程師、部經理、室主任、
部副理、室副主任、秘書、研究員、處主任、課長、處副主任、副研究員
、編審、工程師、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專員、副工程師、
幫工程師、課員、辦事員。

第 6 條

本公司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課長、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公司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副主任、課長、帳務檢查員、課員,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公司設政風室,置主任、課長、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三人至五人。

第 10 條

本公司職員之派免,除總經理、副總經理於章程已有規定,及人事、會計
、政風人員另有法令規定,主任秘書、總工程師、專門委員、部經理、室
主任、廠長、副廠長、正工程師等職位,由總經理提報董事會通過派免外
,餘由總經理派免。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2 條

本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公司定之。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