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各款之定義如下:
- 一、供測試用者:指供申請型式認可之型式試驗用樣品,其數量未逾五件者。但經指定公告樣品數量者,不在此限。
- 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指商品輸出維修後再輸入者。
- 三、緊急維修品:指供限時維修之資訊類維修品及經指定公告之維修品。
第 4 條
- 1免經型式認可商品報驗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 一、供測試用者:於申請書註明係供申請型式認可之型式試驗用樣品。
- 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出口資料及進口報單。
- 三、緊急維修品:維修計畫書。
- 2前項第三款維修計畫書,應載明被維修品名稱及其型式認可登錄號碼或控管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