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檢驗標識區分為出口商品專用、貨櫃專用、專案地區專用、出口分等檢驗 專用、國內市場專用、品保認可登錄工廠專用等六種,其式樣如附件。 如因業務需要,增加專用標識時,得由檢驗機構另訂其標識式樣及收費標 準,報奉經濟部核定後實施之。
第 4 條
前條所訂各種標識,其使用方法如左: 一、一般出口商品專用標識:於應施出口檢驗商品及特約檢驗出口商品加 附之,字軌為 B。 二、貨櫃專用標識:其字軌為 CTN。 (一) 貨櫃內商品係散裝者,於貨櫃四方表面加附之。 (二) 罐頭食品光罐包裝、塑膠收縮包裝及經檢驗機構核定之其他類似包 裝,於木板二方表面加附之。 (三) 貨櫃內商品另有包裝者,每單位包裝均應加附第一款規定之標識, 不適用貨櫃專用標識。 三、專案地區專用標識:於輸往無邦交地區,經報奉經濟部或由國際貿易 局專案核准免標產地 (即核准免標中華民國臺灣省製造字樣) 之商品 加附之:字軌為 W。 四、出口分等檢驗專用標識: (一) 經核定分等檢驗之商品,產製廠 (場) 得將出口分等檢驗專用標識 逕行標印於外包裝明顯處,並加印檢驗機構核定之品管廠 (場) 編 號。 (二) 未經核定分等檢驗之商品或停止優惠之分等檢驗商品,不得使用出 口分等檢驗專用標識。 (三) 輸往無邦交地區,散裝貨櫃或未於外包裝標印出口分等檢驗專用標 識者,依前三款規定加附合格標識。 五、國內市場專用標識: (一) 出廠檢驗標識須配合應施出廠檢驗商品性質,在本體或單位包裝上 ,逐件加附之,其種類如左: 1 一般內銷商品專用標識:字軌為 C。 2 肥料專用標識:字軌為 H。 3 建築鋼筋專用標識:字軌為 K。 (二) 進口商品如屬應施國內市場檢驗品目,依前目規定加附之;進口商 品如非屬應施國內市場檢驗品目而經指定需加附檢驗標識者,一律 於外包裝加附前目 C字軌標識。 六、內銷品保認可登錄工廠專用標識: (一) 凡依品質保證制度經檢驗機構認可登錄之廠商,其產製非屬「產品 安全標誌」品目之應施檢驗商品,得經專案核准將「內銷品保認可 登錄工廠專用標識」自行標印於產品或單位包裝上。並應加印檢驗 機構核定之登錄號碼及產品批號或製造日期。 (二) 本標識之使用,檢驗機構得訂定考核規定,對違反規定之廠商取銷 其自行標印「內銷品保認可登錄工廠專用標識」之優惠。 (三) 產品經公告為「產品安全標誌」品目之商品時,其在公告日前已取 得自行標印之優惠,在公告日起六個月內,仍有適用。
第 8 條
檢驗標識由受理報驗單位於廠商報驗時核發,在取樣前由報驗廠商自行黏 貼 (放置) 或繫掛完整,但冷凍食品及經常報驗之廠商得申請核准預借適 當數量之標識。 預借標識應設置分戶賬冊記載,該批標識經報驗使用及繳費後沖轉賬。
第 10 條
已繳標識費而未曾使用之標識、抵用、繳還或退費之規定如左: 一、報驗繳費後如因貨品未齊或包裝未全申請註銷其整批報驗案件者,其 所持有未曾使用整批標識,准在次批貨品報驗時抵用,繳還或退費。 二、臨場取樣或檢驗時,因出貨量未達報驗數量,如剩餘未曾使用之標識 ,其號碼連續在一百張以上者,准在次批商品報驗時抵用或繳還,並 依商品報驗辦法規定,更正其報驗數量。 三、未曾使用之檢驗標識,申請在次批商品報驗時抵用者,應在原報驗申 請書上,註明剩餘標識號碼及張數,並在次批報驗申請書內註明抵用 標識號碼及張數。 四、凡繳還未曾使用之檢驗標識,經原受理報驗單位經辦人、會計及出納 人員審核無訛後,掣給「檢驗標識繳還憑單」,該憑單有效期間為六 個月,在有效期內申請抵繳標識費。 五、檢驗標識繳還憑單在有效期限內,無法抵繳標識費者,可申請退還其 所繳費標識費。
第 11 條
取樣人員臨場取樣時,應查核報驗之商品是否已將標識附加完整後,始得 取樣,查核標識數量應為取樣或開箱數量之二至三倍,並應將取樣樣品之 標識號碼記錄於取樣紀錄,如發現附加之標識號碼與報驗申請書記載標識 號碼不相符,應通知受理報驗單位更正。 合格證書應填寫所使用之標識號碼。
第 12 條
商品經檢驗不合格,檢驗機構應於簽署檢驗不合格紀錄時同時派員前往商 品堆置地點註銷原先附加之檢驗合格標識,最遲不得逾越三日,並依照第 十條第四款規定,掣給「檢驗標識繳還憑單」,交由報驗人收執於下次報 驗時抵繳標識費。註銷標識臨場旅費,由檢驗機構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