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商品義務監視員(以下簡稱監視員)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遴選之:
- 一、具有服務熱忱或社會工作經驗。
- 二、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其他政府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
- 三、依其他具體情形認為適當。
第 5 條
監視員之工作項目如下:
- 一、反映無商品檢驗標識之應施檢驗商品。
- 二、反映市售標示不全或品質不良商品。
- 三、轉達一般消費者提出之反映案件。
- 四、隨時利用各種機會及管道,協助標準檢驗局辦理消費者保護之教育說明。
- 五、協助標準檢驗局推廣有關商品檢驗之政策及法規。
- 六、協助標準檢驗局推動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措施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