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會計資料: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等。
- 二、資料儲存媒體:指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時,存放會計資料所使用之磁碟、磁帶、光碟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媒介物。
- 三、會計軟體:指用於處理會計資料之電子應用程式。
第 3 條
- 1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應建立內部控制,以確保電子硬體、軟體、資料儲存媒體及會計資料之安全、正確、完整性。
- 2前項內部控制應以書面規範下列事項:
- 一、組織適切分工。
- 二、會計軟體及資料檔案使用權限之管理監督。
- 三、會計軟體變更之授權與監督。
- 四、會計資料輸入、處理及輸出之核驗。
- 五、資料備份之儲存及維護。
第 9 條
- 1資料儲存媒體內所儲存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 2資料儲存媒體內所儲存之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第 10 條
- 1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應編定會計資料處理作業手冊,並配合處理作業之變動隨時更新。
- 2會計資料處理作業手冊應妥為保管,有關之經辦或主辦會計人員如解除或變更職務時,應列入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