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經營商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請商業登記時,應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 2受輔助宣告之人獨立經營商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應經輔助人同意;申請商業登記時,應附輔助人之同意書。
第 5 條
- 1商業申請設立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申請書。
-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
- 三、資本額證明文件。
- 四、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 2商業之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免附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
第 6 條
商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並視申請變更事項之類別,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申請變更登記:
- 一、負責人變更: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 二、合夥人變更: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 三、資本額變更:資本額證明文件;但增加後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減少資本額者,免附;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 四、所在地變更: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 五、商業名稱、所營業務及其他變更事項之登記:變更事項之證明文件;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 六、出資額轉讓變更:轉讓契約書;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第 7 條
- 1商業轉讓者,應由受讓人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轉讓登記:
- 一、申請書。
- 二、轉讓契約書。
- 三、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 2商業與他商業之營業合併而成為一商業,應由存續商業檢具下列文件,申請營業合併登記及消滅商業之歇業登記:
- 一、申請書。
- 二、合併契約;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第 8 條
- 1商業之繼承,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登記之:
- 一、申請書。
- 二、繼承系統表。
- 三、繼承協議書。
- 四、合夥組織者之合夥契約書。
- 五、由監護人申請者,應附具監護人之證明文件;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 六、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 七、其他證明繼承文件。
- 2因法院判決確定申請前項登記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件,得以法院確定判決代之。
第 10 條
- 1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商業遷址登記時,應檢具第六條第四款文件及下列文件,向遷入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
- 一、申請書。
-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
- 2商業辦理前項登記,其名稱如與遷入地已登記之商業相同時,應由遷入地主管機關通知改正後,再行辦理。
第 14 條
商業申請經理人之任免或調動,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任免或變更之登記:
- 一、申請書。
- 二、經理人任免或調動有關之證明文件。
- 三、經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