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規費新臺幣一千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應繳納規費減徵二成。
- 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規費:
-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
- 二、申請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
- 三、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 四、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發生商業名稱相同之商業,申請商業名稱變更登記。
- 五、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申請登記。
- 3因前項第四款變更商業名稱,而申請商業名稱預查者,免繳規費。
第 7 條
- 1查閱特定商業登記文件,每件規費新臺幣三百元。查閱時間超過二小時者,每增加一小時,加收新臺幣一百元;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 2申請複製特定商業登記文件者,每份新臺幣十元。
- 3前項情形,如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另繳納規費新臺幣四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