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註冊申請費如下:
-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依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合併計收之,其各類之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 (一)指定使用在第一類至第三十四類者,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在二十個以下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商品超過二十個,每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二百元。
- (二)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至第四十五類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但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五個者,每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五百元。
-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依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合併計收之,其各類之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 2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者,前項註冊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三百元;其全部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與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相同者,每類再減收新臺幣三百元。
第 3 條
- 1註冊費如下:
-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 2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註冊費已分二期繳納者,第二期應繳納之註冊費如下:
-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 5 條
申請分割費如下:
- 一、註冊申請案,按分割後增加之件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 二、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按分割後增加之件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 三、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於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確定前申請分割者,依前款規定核計後,加收新臺幣二千元。
第 6 條
其他申請費如下:
- 一、申請變更註冊申請事項或註冊事項,每件新臺幣五百元;其於一變更申請案中同時申請變更多件相同事項者,依變更案件數計算之。
- 二、申請減縮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 三、申請授權或再授權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其於一授權登記申請案中同時申請授權多件相同事項者,依授權登記案件數計算之;如為再授權登記申請案者,亦同。
- 四、申請廢止授權或再授權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 五、申請移轉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其於一移轉登記申請案中同時申請移轉多件相同事項者,依移轉登記案件數計算之。
- 六、申請質權設定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 七、申請質權消滅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 八、申請異議,每類新臺幣四千元。
- 九、申請評定,每類新臺幣七千元。
- 十、申請廢止,每類新臺幣七千元。
- 十一、申請參加異議、評定或廢止,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 十二、申請發給各種證明書件,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 十三、申請查閱案卷,每件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