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專款由本會負責統籌分配於與基隆、蘇澳、台中、高雄、花蓮及安平等 商港之相關工會,作為員工之福利。 前項所稱之相關工會,係指於商港區域內從事船舶出入、停泊、貨物裝卸 、倉儲、駁運作業及便利服務旅客之水面、陸上及海底等作業勞工組成之 工會。
第 3 條
為有效管理本專款,特設置本會商港建設費代收經費福利專款管理小組 ( 以下簡稱管理小組) ,管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 人員兼任;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下列單位遴派代表組成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二人至三人。 二、行政院主計處一人。 三、財政部一人。 四、經濟部一人。 五、交通部一人。 六、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一人。 七、基隆市政府一人。 八、台中縣政府一人。 九、宜蘭縣政府一人。 十、花蓮縣政府一人。 十一、台南市政府一人。 十二、全國性勞工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管理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下設行政、總務及會計三組,每組置幹事二人 至三人,均由本會派員兼任之。 管理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第 4 條
管理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專款之分配對象及資格條件審查事項。 二、關於本專款各項分配標準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本專款之預、決算編列及審核事項。 四、關於本專款運用之規劃、監督及考核事項。 五、其他與本專款有關事項。
第 6 條
本專款之分配標準如下: 一、應分配款總額百分之五十,依各工會會員人數級差分配之。 二、應分配款總額百分之三十,依各工會工作性質與港口之相關程度分配 之。 三、應分配款總額百分之十,依各港口收益狀況分配之。 四、應分配款總額百分之十,依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之區別分配之。 有關各工會之基本數及其加權數之計算公式,由管理小組另定之。
第 8 條
各工會運用本專款之範圍如下: 一、急難救助。 二、職業災害團體保險或慰問金。 三、退休補助。 四、文康活動。 五、福利設施。 六、其他有關員工福利事項。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支出,不得超過所得分配款額之百分之六十。第二 款之職業災害團體保險額度,每人最高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 各工會運用本專款,於當年度如有結餘,應併入下年度內運用。 前項結餘專款之運用範圍,限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第 11 條
各工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各商港所在 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於年度終 了後一個月內彙報本會,並副知工會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經 審查通過後列入下年度之分配對象,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書表格式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