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自由港區事業或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申請進入已核定為自由貿易港區之區域內營運,應繳納審查費每件二仟元。

第 3 條

人員、車輛進入自由貿易港區,應向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核發長期入出許可證,其規費標準如下:
  • 一、人員長期入出許可證:每人二百元。
  • 二、車輛長期入出許可證:每車二百元。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之規費應依據本局所製發之繳款清單於規定之期限內向指定處所繳納。

第 5 條

本標準之規費未依規定繳納者,依規費法之規定處理。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