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凡依慣例設置之職任喇嘛缺額,照舊設置,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直 屬監督機關查明裁撤之,其在本辦法公布以前業已任用有人者,俟該喇嘛 出缺後裁撤之,所屬喇嘛,歸併他廟管轄。 一、原任之機關業經取消或已改變為他種組織者。 二、所管寺廟之殿宇、僧舍、佛像、法器一留者。 三、所管寺廟已全部出賣或租賃私人管業者。 四、所管寺廟已被侵佔、沒收、或改作地用,原有喇嘛移住他廟者。 五、所管寺廟貴重部份,皆為焚燬、傾圮,僅存少數僧房及喇嘛徒眾者。 六、所管寺廟經監督機關查明,認為應行裁併者。
第 7 條
北平各官廟札薩克喇嘛,多倫諾爾札薩克達喇嘛,五臺山菩薩頂札薩克喇 嘛,承德布拉寺堪布達喇嘛,瀋陽實勝寺札薩克銜達喇嘛,伊犁掌教堪布 ,西安廣仁寺達喇嘛等職任喇嘛,由北平喇嘛寺廟整理委員會查照應補之 人,開具清單,呈請蒙藏委員會遴選派充之,並呈行政院備案。咨各該地 方省市政府查照。
第 8 條
北平、承德、東陵、西陵,各官廟達喇嘛、副達喇嘛、蘇拉喇嘛等職任喇 嘛,由北平喇嘛寺廟整理委員會查明應補之人,呈請蒙藏委員會查核派充 之,其得木奇,格斯貴等由本寺最高級職任喇嘛查明應補之人,報請北平 喇嘛寺廟整理委員會查明派充之,並呈報蒙藏委員會,其得木齊以次各職 務,由各本寺就所屬格隆、班弟中選擇派充之,並呈報北平喇嘛寺廟整理 委員會備案。
第 12 條
五臺山臺麓寺達喇嘛、囉喉寺虛銜達喇嘛,由該處札薩克喇嘛查明應補之 人,開單報由北平喇嘛寺廟整理委員會擬定正陪,轉呈蒙藏委員會查覆派 充之,其玉花池、壽寺、金剛窟、湧泉寺、七佛寺、三泉寺、善財洞、普 安寺等八寺虛銜達喇嘛,均由該處札薩克喇嘛遴選補放之,並開列姓名資 歷,報由北平喇嘛寺廟整理委員會轉呈蒙藏委員會備案。
第 14 條
駐平呼圖克圖所設商卓特巴、札薩克喇嘛、達喇嘛等職任喇嘛,由該呼圖 克圖揀選補放之,並報由北平喇嘛寺廟整理委員會轉呈蒙藏委員會備案, 如該商卓特巴、札薩克喇嘛、達喇嘛等出缺,在呼圖克圖圓寂時,由北平 喇嘛寺廟整一埋委員揀選應補之人,會呈請蒙藏委員會補放之。
第 15 條
歸化城札薩克達喇嘛、副札薩克達喇嘛等職任喇嘛,由綏遠省政府揀選應 補人員,擬定正,咨請蒙藏委員會查覆派充之,並報蒙藏委員會、綏遠省 政府備案。其達喇嘛以次職任喇嘛,由各本寺呼圖克圖、呼畢勒罕等查明 應補之,報請札薩克達喇嘛派充之。
第 16 條
蒙古地方喇嘛寺廟之領袖喇嘛,如徒眾過八五名,寺址距旗署五百里以外 者。經由該旗呈請盟長,轉報蒙藏委員會,咨行關係省政府或該管最高行 政長官查覆相符,呈請行政院核准後,得由蒙藏委員會派為札薩克達喇嘛 ,頒給印信,並呈行政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