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應登記之職任喇嘛如左: 一、札薩克達喇嘛; 二、札薩克副達喇嘛; 三、札薩克喇嘛; 四、達喇嘛; 五、虛銜達喇嘛; 六、副達喇嘛; 七、蘇拉喇嘛; 八、商卓特巴; 九、都綱; 十、僧綱; 十一、僧正; 十二、得木奇; 十三、格斯貴; 十四、其他職任喇嘛。
第 6 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各喇嘛聲請登記時,須填具職任喇嘛聲請 登記表,開列職別、姓名、年齡、籍貫,現在廟名廟址及曾任經歷受戒受 職年月,連同原領付或度牒,暨本人最近二寸半身相片一張,呈由本廟所 屬該管官署,轉送呈蒙藏委員會核辦。
第 7 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四條各款喇嘛聲請登記時,須由 各寺廟領袖喇嘛造具某地某寺某得木奇以次各喇嘛聲請登記名冊,依次開 列所屬喇嘛職別、姓名、年齡、籍貫以及過去經歷等項連同原領度牒,呈 由本廟所該管官署轉送呈蒙藏委員會核辦。
第 10 條
登記證分甲乙丙三種,填發標準如左,其格式另定之。 一、甲種登記證,本辦法第二條各款喇嘛用之。 二、乙種登記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各喇嘛用之。 三、丙種登記證,本辦法第三條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四條各款之喇嘛 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