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管理喇嘛寺廟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規定之。

第 2 條

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暨各處向來轉世之呼圖
克圖,諾們汗,班第達,堪布,綽爾濟,呼畢勒罕喇嘛等圓寂後,均准尋
認呼畢勒罕,其向不轉世之喇嘛圓寂後,均不准尋認呼畢勒罕。

第 3 條

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暨各處向來轉世之呼圖
克圖、諾們汗、班第達、堪布、綽爾濟、呼畢勒罕喇嘛等圓寂後,應報由
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轉報蒙藏委員會備案,由其高級徒眾尋找具有靈
異之同年齡幼童二人以上,以為各該喇嘛之呼畢勒罕候補人,報由該管地
方最高行政機關,轉報蒙藏委員會查核,分別掣籤。

第 4 條

前條尋認之呼畢勒罕候補人,其在蒙古、新疆、青海、西康境內省,由蒙
藏委員會令行該會駐平辦事處處長,與北平喇嘛寺廟整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會同北平雍和宮札薩克喇嘛繕寫名籤,入於雍和宮供奉之金本巴瓶內,
公同掣定,其在西藏境內者,由蒙藏委員會咨行駐藏辦事長官,會同達賴
喇嘛繕寫名籤,入於拉薩大招寺供奉之金本巴瓶內,公同掣定。呼畢勒罕
候補人,如有在蒙古、新疆、青康、西康境內尋獲者,同時又有在西藏境
內尋獲者,或遇其他殊情形,其掣籤地點,均由蒙藏委員會臨時呈請核定
。
前項掣籤時,如達賴喇嘛未經轉世,應由駐藏辦事處長官會同班禪額爾德
尼,或護理達賴喇嘛印務人員行之,關於掣籤之儀注,依照向來慣例辦理
之。

第 5 條

依照前條規定掣定之一人,即為某某喇嘛之呼畢勒罕,由掣定人員報請蒙
藏委員會查核轉呈備案,並咨行該管長官轉飭知照。

第 6 條

前條所稱某芋喇嘛之呼畢勒罕,應依照左列手續將呼畢勒罕字樣裁撤,始
為次輩某某喇嘛。
一、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之呼畢勒罕掣定後,
    由該地方最高行政機關呈請中央派大員前往照料坐床,即於坐床之日
    ,將其呼畢勒罕字樣裁撤。
二、章嘉呼圖克圖,噶勒丹錫埒圖呼圖克圖,敏珠爾呼圖克圖,濟嚨呼圖
    克圖,那木喀呼圖克圖,阿嘉呼圖克圖,喇果呼圖克圖,察罕達爾漢
    呼圖克圖及其他駐卜吙各呼圖克圖之呼畢勒罕掣定後,均於各該喇嘛
    到京覲見國民政府主席由蒙藏委員會呈奉核准之日,將其呼畢勒罕字
    樣裁撤。
三、駐紮蒙藏等處之呼圖克圖,諾們汗,班第達,堪布,綽爾濟之呼畢勒
    罕掣定後,非俟各該喇嘛年至十八歲,經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或盟
    長查明屬實,報請蒙藏委員會呈奉核准後,不得將其呼畢勒罕字樣裁
    撤。

第 7 條

凡呼畢勒罕候補人,禁止在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
圖之親族中及蒙古各盟旗現任長官之家屬內尋認。

第 8 條

指認青海察罕諾們汗之候補之,應就其屬下人等眾情悅服者指認之。不受
前條之限制。

第 9 條

指認青海察罕諾們汗之候補之,應就其屬下人等眾情悅服者指認之。不受
前條之限制。

第 10 條

各呼圖克圖喇嘛等得有封號者,圓寂時,其印信交由該呼圖克圖喇嘛等之
商卓特巴,於本廟內敬謹尊藏,如未設有商卓特巴者,交由該呼圖克圖喇
嘛等徒眾中之達喇嘛,於本廟內敬謹尊藏,俟其轉世裁撤呼畢勒罕之日,
由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咨報蒙藏委員呈明移授。

第 11 條

喇嘛轉世後,應換給印冊者,由蒙藏委員會參照舊例,呈明辦理。

第 12 條

凡轉世喇嘛,其前輩所得中央特給物品,除舊例可以使用者外,其餘非經
蒙藏委員會呈奉核准後,不准擅用。

第 13 條

本辦法自呈奉行政院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