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醫院施行活體器官捐贈移植手術,應檢具下列文件提報醫倫會審查:
- 一、捐贈者之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
- 二、捐贈者與待移植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親屬關係之資料及證明。
- 三、捐贈者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資料。
- 四、十八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捐贈肝臟,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書面。
- 五、待移植者之移植適應症及禁忌症之評估資料。
- 六、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說明之證明。
- 七、捐贈者術後定期追蹤之規劃。
- 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 6 條
醫倫會除審查前條各款事項外,並應審查下列事項:
- 一、待移植者為捐贈者之配偶,是否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
- 二、待移植者如為同意捐贈之決定者,是否符合本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
- 三、有無任何金錢或對價之交易行為。
- 四、對捐贈者之心理評估,有無精神科專科醫師參與。
- 五、對捐贈者之醫學評估,除移植醫師外,有無未參與移植醫師之評估。
第 7 條
- 1醫倫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委員包含法律專家學者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醫院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2委員應訂有任期,連聘得連任。
- 3醫倫會召開審查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 4醫倫會召開審查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 5出席委員應包含醫院外之委員一人以上,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6醫倫會召開審查會議時,得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 7醫倫會就醫療急迫個案,得指定三人以上委員進行書面審查,經書面審查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後行之,並於事後報醫倫會備查。
第 8 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迴避,不得參加審查:
- 一、參與死亡判定、施行器官摘取或移植手術之醫師。
- 二、與捐贈者或待移植者有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
- 四、其他經醫倫會決議應予迴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