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所定辦法及準則申請核發、沿用、延伸或修改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及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者,其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 一、申請核發合格證明,每次新臺幣二千元。
- 二、申請沿用、延伸或修改合格證明,每次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 三、申請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每輛新臺幣五十元。但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與進口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合併申請者,每輛新臺幣二十元。
第 4 條
-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受理噪音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之審查,應收取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萬元。
- 2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程序中所檢附之補正資料,不另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