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亡故役男安葬、安厝、紀念、表揚事宜,其權責劃分如下:
- 一、內政部:
- (一)亡故役男安葬、安厝、紀念、表揚事宜之指揮監督。
- (二)公墓、忠靈塔(以下統稱軍人公墓)業務之督導。
- (三)軍人公墓籌建、管理經費預算之編列及補助。
- 二、需用機關:
- (一)亡故役男安葬、安厝、紀念、表揚事宜之督導。
- (二)亡故役男受總統明令褒揚之申請。
- (三)亡故役男授勳之呈請。
- (四)亡故役男入祀忠烈祠、建立紀念坊、碑申請之核轉。
- 三、服勤單位:
- (一)亡故役男安葬、安厝、紀念、表揚事宜之執行。
- (二)亡故役男遺骸之協助處理。
- (三)亡故役男公祭儀式之協助辦理。
- (四)亡故役男入祀忠烈祠、建立紀念坊、碑之事蹟填具及提報。
- (五)亡故役男遺像、遺物、遺著及生平事蹟之蒐集、彙整。
-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
- (一)亡故役男安葬、安厝、紀念、表揚事宜之協助。
- (二)軍人公墓之籌建及管理。
- (三)軍人公墓籌建、維護及管理相關經費預算之編列。
- (四)春、秋祭典之辦理。
- (五)亡故役男方志、傳記之編纂、發行。
第 4 條
- 1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籌建軍人公墓,以安葬、安厝、祭祀、紀念亡故役男。
- 2縣(市)政府籌建軍人公墓所需全部經費及直轄市政府籌建軍人公墓所需半數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補助;其餘所需管理維護、祭祀、紀念及表揚等經費得由內政部酌予補助。
第 5 條
- 1亡故役男之遺骸由服勤單位協助遺族辦理保管、冰存、安葬及安厝。
- 2境外亡故役男之遺骸由服勤單位協助遺族運送返國或就地火化後將骨灰攜回國內,並辦理後續安葬、安厝事宜,需用機關視需要提供協助。
- 3亡故役男無遺族時,其遺骸之保管、冰存、安葬及安厝由服勤單位辦理。
第 7 條
- 1亡故役男遺骸之安葬、安厝由服勤單位協助遺族依亡故役男遺言或遺族之意願辦理。
- 2亡故役男遺骸葬厝軍人公墓時,由服勤單位協助遺族依各軍人公墓管理單位訂定之安葬、安厝程序辦理,內政部提供必要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