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內快捷郵件業務之處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2 條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以最快捷方法處理,期於約定時間內送達
收件人者,為國內快捷郵件。

第 3 條

收寄國內快捷郵件之郵局、寄達地區、每件尺寸、重量限度及郵資由郵政
總局訂定公告之。

第 4 條

國內快捷郵件不得裝寄禁寄物品,並不得寄遞洩露國防機密或傳遞反動文
件及違反國策之資料。郵局得於收寄時請寄件人開拆查驗,或於投遞時請
收件人開拆查驗。

第 5 條

國內快捷郵件之交寄分特約用戶與一般用戶兩類。特約用戶交寄者,寄件
人應向辦理該項業務之郵局申請訂約,自簽訂合約次日起,得以電話通知
指定郵局派員按班收件,或向指定郵局窗口交寄,一般用戶交寄者,自行
向任何辦理國內快捷郵件業務之郵局窗口交寄。

第 6 條

特約用戶應以相當於一個月交寄郵件所需郵資之金額預存郵局,並按月結
算郵資由收寄郵局繕發「國內快捷郵件繳費通知單」,用戶應於次月十日
前持向郵局繳費,一般用戶應於交寄時繳納郵資。

第 7 條

國內快捷郵件,應作掛號交寄,查詢時應檢同交寄執據向原寄郵局辦理,
查詢期間自原件交寄之日起,六個月為限,逾期申請查詢者,郵局不予受
理,並不負補償責任。

第 8 條

國內快捷郵件除因郵路發生阻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外,如有延誤,經
查明為郵局之過失所致者,原寄局應憑寄件人之交寄執據或相關封皮退還
已付快捷郵資之全部。

第 9 條

國內快捷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寄件人得於交寄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同原
執據向原寄郵局申請補償。補償金額除快捷報值郵件依郵政規則關於報值
郵件補償之規定辦理外,其餘依郵政規則關於國內包裹補償之規定辦理。
國內快捷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補償時,除報值費不退還外,應一併
退還所付郵資及查詢費。部分遺失、被竊或毀損時,就其損失之實值予以
補償,但最多不得超過前項規定金額。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