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國史館組織條例第六條訂定之。
第 2 條
國史館史料審查委員會設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由館長指定纂修、協修並 聘館外專家組織之。
第 3 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至三年,得連任。
第 4 條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館長就委員中遴任之。
第 5 條
本會定於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第 6 條
本會審查之範圍如左: 一、關於史料徵集事項。 二、關於史料考訂事項。 三、關於史料編印事項。 四、關於史稿審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修史事項。 六、館長交議事項。
第 7 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及紀錄人員一至二人,由館長就館中職員派兼之。
第 8 條
本會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惟館外專家兼任之委員得分別致送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