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國史館組織條例第六條訂定之。

第 2 條

國史館史料審查委員會設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由館長指定纂修、協修並
聘館外專家組織之。

第 3 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至三年,得連任。

第 4 條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館長就委員中遴任之。

第 5 條

本會定於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第 6 條

本會審查之範圍如左:
一、關於史料徵集事項。
二、關於史料考訂事項。
三、關於史料編印事項。
四、關於史稿審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修史事項。
六、館長交議事項。

第 7 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及紀錄人員一至二人,由館長就館中職員派兼之。

第 8 條

本會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惟館外專家兼任之委員得分別致送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