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國史館(以下簡稱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 一、政紀、志書、傳記、專題之研究、撰述、彙編事項。
- 二、歷史圖表之製作、彙整事項。
- 三、史學集刊、專刊之編印、工具書之編製、資料庫之建立事項。
- 四、史料、史實之研究、考訂、史著之介述事項。
- 五、史料之蒐集、整理、複製事項。
- 六、史料之典藏、應用、展覽、管理、參考諮詢事項。
- 七、國史、地方史之研究、修纂及重要史料之審訂、彙編事宜。
- 八、其他有關纂修國史事項。
第 6 條
- 1本館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纂修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協修十八人,秘書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協修九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三人至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十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修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科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五人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2本館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