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特展室,為福爾摩沙特展室、鯤島風華特展室、蓬萊鄉情特展室及史蹟大樓特展室。

第 3 條

申請使用特展室場地,應徵收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4 條

各級政府或所屬機關學校自行舉辦或與本館聯合舉辦之活動,使用特展室場地,得免收費用。

第 5 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