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細則依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組織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處理館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本館設各組、室,分別掌理本館組織條例規定事務。

第 4 條

本館館長承國史館館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主任秘書綜核文稿,處理事務;組室主管人員就其主管事務或交辦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第 5 條

人事室主任依人事法規之規定,受館長指揮監督,處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主計室主任依主計法規之規定,受館長指揮監督,處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館專門委員、秘書、編纂、專員、科員、辦事員及書記等人員,承主管之命依法處理主辦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 一、本館施政計畫、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法制作業等事項。
  • 二、本館業務會報、諮詢委員會議等議事及管考事項、工作報告及大事記彙編等事項。
  • 三、本館對外公共關係業務聯繫及上級機關視察業務簡報等事項。
  • 四、本館志工招募、組訓及運用等統籌事項。
  • 五、本館資訊規劃、推展及運用等統籌事項。
  • 六、本館各項營繕工程之招標、驗收等事項。
  • 七、本館財產管理、員工眷舍及出版品管理等事項。
  • 八、本館採購、水電、空調、消防安全及環境清潔管理等事項。
  • 九、本館印信典守、公文繕校、收發文及檔案管理等事項。
  • 十、本館駕駛、技工、工友及車輛調派管理等事項。
  • 十一、本館員工薪資發放、代收款、所得稅、公勞健保及零用金支付等出納事項。
  • 十二、其他不屬於各組室業務事項。

第 9 條

採集組職掌如下:
  • 一、臺灣文獻採集事項。
  • 二、臺灣古文書採購、整理建檔及出版事項。
  • 三、口述訪談及出版等事項。
  • 四、臺灣地名調查、編輯及出版等事項。
  • 五、地方政府機關(構)擬毀檔案蒐集、檢選事項。
  • 六、碑碣拓本採集、登錄及管理等事項。
  • 七、臺灣民俗文物採集、整理、典藏、研究、展示、推廣、出版、鑑賞、修復及管理等事項。
  • 八、其他有關採集業務事項。

第 10 條

整理組職掌如下:
  • 一、文獻檔案點收、整理編目、保存維護、典藏及庫房管理等事項。
  • 二、文獻檔案數位典藏、資料庫系統維護、開放應用、諮詢閱覽及借調等事項。
  • 三、文獻檔案編譯、展示、推廣、研究、出版及學術研討會等事項。
  • 四、圖書、期刊及其他類型資料整理編目、典藏及書庫管理、流通閱覽及圖書系統維護等事項。
  • 五、其他有關整理業務事項。

第 11 條

編輯組職掌如下:
  • 一、志書纂修計畫擬定及執行事項。
  • 二、各族群史修纂計畫擬定與執行事項。
  • 三、臺灣早期史料編譯計畫事項。
  • 四、臺灣文獻季刊編輯及出版事項。
  • 五、文獻書刊申請獎勵事項。
  • 六、傑出臺灣文獻獎辦理事項。
  • 七、臺灣文獻專題演講等事項。
  • 八、臺灣史蹟展示、推廣及管理等事項。
  • 九、其他有關編輯業務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 13 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為加強公務處理,提高工作效率,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由館長就本館職權及單位職掌,部分授權副館長、主任秘書及主管人員決定處理,並由被授權者負其決定之責任。

第 15 條

公文均應送請館長決行,經館長授權者,得依前條規定由被授權者代行並負其責。

第 16 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本單位內部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由主任秘書召集會商解決之。

第 17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第 18 條

本館每月舉行業務會報一次,每年舉行擴大業務會報,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報,由館長召集之。

第 19 條

  • 1
    業務會報由館長、副館長、主任秘書及各組室主管組成,負責審議下列事項:
    • 一、業務報告與檢討。
    • 二、業務之協調與合作。
    • 三、各主管人員之建議事項。
    • 四、館長交議事項。
  • 2
    舉行擴大業務會報時由全體同仁參加。

第 20 條

業務會報必要時得指派有關人員列席。

第 21 條

業務會報議決事項,由館長核定實施。

第 22 條

本館職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第 23 條

本館公款支付,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 24 條

本館文書處理依文書流程管理手冊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 25 條

本館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手冊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 26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