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 1修纂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國史及總統副總統相關史料、志書、大事記、人物傳記、口述歷史及工具書之編纂與出版事項。
- 二、國史及總統副總統相關史事專題之研究與考訂事項。
- 三、國史及總統副總統相關歷史著作之撰寫與發表。
- 四、國史相關主題資料庫之建置、管理及推廣應用。
- 五、參與國史及總統副總統文物展覽主題之規劃、展覽文案之審訂或撰寫。
- 六、舉辦演講會、討論會、座談會等相關學術活動。
- 七、其他有關修纂事項。
- 2為執行前項修纂計畫,得採任務編組,並指定一人為主持人。
第 8 條
審編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第一科:檔案文物史料之典藏保管、修護及庫房管理等事項。
- 二、第二科:檔案文物史料之登錄、整理、編目及建檔等事項。
- 三、第三科:檔案文物史料數位化作業、數位檔保存與備份、轉存及檔案文物史料資訊系統維運等事項。
- 四、第四科:檔案文物史料之閱覽應用服務;中外文圖書期刊之採編、流通、諮詢、統計、書庫管理及圖書系統維運等事項。
第 9 條
采集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第一科:檔案文物史料之訪視、採集登記、審議鑑定、移交等事項。
- 二、第二科:器物類文物史料之整理、登錄建檔、修護、委託管理、註銷及庫房管理等事項。
- 三、第三科:檔案文物史料之展示應用及推廣活動等事項。
第 10 條
秘書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第一科:各項採購與驗收;薪資管理;工友與車輛管理;駐衛警察與機關安全維護管理;辦公處所管理與建築物修繕;文化資產古蹟保存維護管理;機電、空調、消防、給水及事務機具維護管理等事項。
- 二、第二科:印信典守;文書收發及繕校;機關檔案管理;出納及財產物品管理等事項。
- 三、第三科:法制事項之審議及彙辦;館務會議、主管會報及諮詢委員會議等議事及管考事項;機要文書之處理;新聞發布及公共關係聯繫;出版品授權銷售及管理;其他不屬於各科之綜合行政等事項。
- 四、第四科:網路環境規劃、建置、維運;業務資訊系統協辦;辦公室自動化;資訊安全業務;資訊庶務管理;機房管理及電腦設備維修等事項。
第 18 條
本館館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館長主持,本館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及臺灣文獻館館長出席;館務會議每三個月擴大舉行一次,本館修纂處纂修、任務編組主持人、各單位科長以上人員及臺灣文獻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均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館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 一、施政方針事項。
- 二、工作計畫事項。
- 三、工作檢討事項。
- 四、預算、決算事項。
- 五、法規事項。
- 六、與其他機關(構)合作及聯繫事項。
- 七、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