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土地利用現況調查,辦理事項如下:
- 一、訂定土地利用現況調查計畫(以下簡稱調查計畫),並載明下列事項:
- (一)工作項目及範圍。
- (二)執行步驟及方法。
- (三)執行機關及協辦機關。
- (四)成果規格。
- (五)辦理時程。
- (六)需求經費。
- (七)其他相關事項。
- 二、蒐集航空測量攝影影像、遙感探測影像、地籍圖、地形圖及電子地圖等圖資,並進行影像判釋。相關圖資,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
- 三、現地勘查及記錄。
- 四、依前二款資料作成調查成果,並依土地利用分級分類系統表(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分級分類及統計分析。
- 一、訂定土地利用現況調查計畫(以下簡稱調查計畫),並載明下列事項:
- 2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或其他機關得檢附前項第一款土地利用現況調查計畫,載明工作範圍、辦理時程及需求經費等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擔任協辦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