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國外投資,指我國國民或公司依下列方式所為之投資︰ 一、持有國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短期國外有價證券之購買。 二、在國外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本辦法所稱國外技術合作,指我國國民或公司提供專門技術、專利權、商 標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與國外政府、法人或個人約定不作為股本 而取得一定報酬金之合作。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國外投資,指我國國民或公司依下列方式所為之投資︰ 一、持有國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短期國外有價證券之購買。 二、在國外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本辦法所稱國外技術合作,指我國國民或公司提供專門技術、專利權、商 標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與國外政府、法人或個人約定不作為股本 而取得一定報酬金之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