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健全政府採購制度,發揮集中採購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向國外購置財物,由中央信託局集中
統籌辦理。公營事業機構得自行或參照本辦法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採購。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財物,包括農礦產品、機器設備、交通及大眾運輸工具、器材
、零配件、原材料等物料及其相關之勞務。

第 4 條

各機關對於左列情形之購置,得自行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一、購置金額未達審計機關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稽察條
    例」規定之一定金額者。
二、公立大專院校、政府學術研究機構及訓練機構所需之教學、教育研究
    及訓練用品。
三、依國軍軍品採購作業規定自行辦理者。
四、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第 5 條

中央信託局辦理招標、比價、議價、決標及各機關辦理驗收,應依有關法
令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中央信託局辦理國外採購,凡契約規定由買方負責運輸或辦理保險者,應
統籌優先洽由國輪、國內保險機構分別承辦。

第 8 條

各機關購置財物,應按財物類別適當歸類,其屬同一類財物應儘量歸併為
同一計畫項目;而同一計畫項目應儘量一次採購。

第 9 條

本辦法有關採購作業之規定,由中央信託局定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