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院)年度營運(業務)之績效評鑑,設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 2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指定,其餘委員由本部遴聘(派)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 3前項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評鑑會委員不得少於三人。
第 6 條
- 1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2評鑑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 3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第 7 條
- 1評鑑會實施績效評鑑,應著重國防任務、中科院未來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年度營運(業務)計畫之達成。
- 2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 一、中科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 二、中科院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 三、中科院經費核撥之建議。
-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8 條
- 1中科院應於每年四月一日前提出未來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由本部於同年七月一日前核定。
- 2中科院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提出次年度營運(業務)計畫,由本部於同年十月一日前備查。
第 9 條
- 1本部辦理績效評鑑之作業程序如下:
- 一、自評:中科院應配合年度決算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擬具年度績效評鑑報告,經董事會完成自評,並填具績效評鑑自評報告,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次年三月一日前提交本部複評。
- 二、複評:評鑑會複評時,得視需要辦理實地查證,並參酌前款績效評鑑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加註審查意見或建議事項,以書面送請中科院提出說明後,於次年六月一日前完成複評。
- 三、核定:本部應於次年七月一日前核定績效評鑑報告,由中科院於七月十五日前公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
- 2本部應於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交績效評鑑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並得作為本部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參據,提供中科院作為改善之依據。
- 3本部為辦理績效評鑑,得依評鑑項目不定期實地訪視,並擬具訪視報告,提供評鑑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