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前項所稱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第一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董事、監事及院長或其關係人於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院)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之事項。
第 4 條
中科院董事及院長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第 5 條
中科院董事及院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董事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中科院董事及院長,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董事會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覆決,本部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中科院董事及院長在董事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中科院董事及院長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董事會依職權命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