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總統府為籌設國家人權紀念館,以長期從事人權、法治及憲政教育之普及
化;並為人權立國之理念建立知識與意識之社會基礎,特設國家人權紀念
館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重要人權活動與人權資產保存、運用及發揚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關於人權展示品之蒐集、整理、製作、展覽及展場空間設計等事項。
三、關於人權圖書資料之蒐集、典藏、運用及出版等事項。
四、關於人權資訊系統與人權文獻電子資料庫之建置、管理及維護等事項
    。
五、關於人權文物特展相關問題之探討與研議等事項。
六、關於國內外相關博物館之考察、交流、合作等事項。
七、關於展示媒體之研製及導覽志願服務工作之推動事項。
八、關於研考、議事、法制、公共關係、文書、印信、檔案、出納及庶務
    等事項。
九、其他有關人權文物之蒐研及展覽等籌備事項。

第 2-1 條

本處設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總統府秘書長敦聘之,必要時得指定適當
人員兼任。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
助理、科長、專員、管理師、設計師、科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記
。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組長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副組長得由副研究員兼任。

第 5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處置諮詢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均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並得設各種委員會
。
前項顧問及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任      │          │一    │必要時得指定適當人員兼任。  │
├─────┼─────┼───┼──────────────┤
│主任秘書  │簡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組長      │簡任      │四    │一  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一職│
│          │          │ (二) │    等。                    │
│          │          │      │二  企劃組及研究組組長得由研│
│          │          │      │    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
├─────┼─────┼───┼──────────────┤
│副組長    │簡任      │一    │一  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職等│
│          │          │ (五) │    。                      │
│          │          │      │二  副組長得由副研究員兼任。│
├─────┼─────┼───┼──────────────┤
│研究員    │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                            │
│副研究員  │          │二    │                            │
├─────┼─────┼───┤                            │
│助理研究員│          │二    │                            │
├─────┼─────┼───┤                            │
│研究助理  │          │三    │                            │
├─────┼─────┼───┼──────────────┤
│科長      │薦任      │四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九職等。  │
├─────┼─────┼───┼──────────────┤
│專員      │薦任      │三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          │          │      │九職等。                    │
├─────┼─────┼───┼──────────────┤
│管理師    │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          │          │      │九職等。                    │
├─────┼─────┼───┼──────────────┤
│設計師    │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          │          │      │八職等。                    │
├─────┼─────┼───┼──────────────┤
│科員      │委任或薦任│三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
│          │          │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助理管理師│委任      │一    │一  得列薦任 (係單一編制計給│
│          │          │      │    ) 。                    │
│          │          │      │二  職務列等委任助理管理師暫│
│          │          │      │    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          │      │    ,薦任助理管理師暫列薦任│
│          │          │      │    第六職等。              │
├─────┼─────┼───┼──────────────┤
│辦事員    │委任      │二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          │          │      │五職等。                    │
├─────┼─────┼───┼──────────────┤
│書記      │委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
│          │          │      │三職等。                    │
├─────┼─────┼───┼──────────────┤
│人事管理員│委任至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
│          │          │      │任第七職等。                │
├─────┼─────┼───┼──────────────┤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
│          │          │      │任第七職等。                │
├─────┼─────┼───┼──────────────┤
│合計      │          │三三  │                            │
│          │          │ (七) │                            │
└─────┴─────┴───┴──────────────┘

第 10 條

本處為辦理國家人權相關歷史之研究、修纂,得依法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調閱相關檔案文件;其調閱規定,由本處與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定之。

第 11 條

本處於國家人權紀念館成立時裁撤之。

第 12 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訂之。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