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國家代表隊,分為下列三種:
- 一、特定體育團體或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認可為國際單項運動組織正式會員之體育團體(以下簡稱單項協會)遴選及培訓後,由中華奧會或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總)組團,代表國家參加下列賽會之代表隊:
-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
- (二)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
- (三)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
- (四)世界運動會。
- (五)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 (六)亞洲青年運動會。
- (七)東亞青年運動會。
- (八)其他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之綜合性運動賽會。
- 二、單項協會依據各該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之規定,組隊代表國家參加下列賽會之代表隊:
- (一)世界正式單項運動錦標賽。
- (二)亞洲正式單項運動錦標賽。
- (三)其他經本部認可之單項運動錦標賽。
- 三、由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中華殘總)、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以下簡稱中華聽體協)或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以下簡稱中華智體協)依本辦法組團(隊),代表國家參加下列賽會之代表隊:
- (一)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 (二)達福林匹克運動會。
- (三)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
- (四)亞洲帕拉運動會。
- (五)其他經本部認可之國際性、區域性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
第 4 條
前條遴選及培訓單位應依國際運動賽會競賽規定,訂定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及培訓計畫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第二條第一款代表隊:經單項協會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本部備查。但參加下列賽會者,於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本部備查前,應先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奧運、亞運: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審議通過。
- (二)世大運:送大專體總審議通過。
- 二、第二條第二款代表隊:經單項協會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本部備查。
- 三、第二條第三款代表隊:經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或中華智體協審議通過,報本部備查。
第 7 條
- 1國家代表隊選手之遴選,應依各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報本部備查之選手遴選制度規定,由各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以公開遴選程序產生,並經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或逕由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
- 2前項各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應於網站公告選訓委員會審議會議紀錄。
第 9 條
- 1奧運、亞運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及培訓計畫,經國訓中心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審議通過後,由單項協會依遴選制度選送教練及選手,進駐國訓中心進行培訓。
- 2國訓中心為執行前項培訓,應訂定國家代表隊(總)集訓實施計畫,報本部備查。
第 11 條
國家代表隊組團或參賽實施計畫,應按本部所定組團參賽原則辦理;其訂定單位如下:
- 一、第二條第一款代表隊:由中華奧會或大專體總訂定。
- 二、第二條第二款代表隊:由各單項協會依各國際單項運動組織競賽規定訂定。
- 三、第二條第三款代表隊:由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或中華智體協依國際運動組織競賽規定訂定。
第 12 條
國家代表隊之教練及選手名單,依下列方式確定:
- 一、第二條第一款代表隊:經單項協會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本部備查。但參加下列賽會者,於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本部備查前,應先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奧運、亞運:送國訓中心審議通過。
- (二)世大運:送大專體總審議通過。
- 二、第二條第二款代表隊:經單項協會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本部備查。
- 三、第二條第三款代表隊:經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或中華智體協審議通過,報本部備查。
第 13 條
- 1依本辦法籌組國家代表隊之培訓單位、組團單位及國訓中心(以下簡稱籌組單位),應於辦理培訓或參賽期間,為其報經本部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
- 2前項所稱隊職員,包括代表隊領隊、管理、教練、防護員或其他非屬選手之隨隊人員。
- 3投保第一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 4投保第一項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者,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 5除前項保險範圍外,各籌組單位得依賽會性質與需要,為選手投保短期失能等保險項目。
- 6保險經費得依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14 條
教練於培訓或參賽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所屬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提經紀律委員會審議,以決定懲處方式;情節重大者,由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取消其代表隊教練資格,並報本部備查:
- 一、未依培訓計畫確實執行訓練工作者。
- 二、無故不參加培訓及參賽期間之相關講習及會議者。
- 三、違法、違規或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等情事者。
- 四、變賣或使用公有器材設備,涉有營私圖利行為者。
- 五、唆使選手違法或使用運動禁藥,或知悉所屬選手有違法或使用運動禁藥情事而隱匿不報,經查證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