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館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採訪組:圖書資料之徵集、選購及登錄等事項。 二、編目組:圖書資料之分類及編目等事項。 三、閱覽組:圖書資料之典藏、閱覽及推廣服務等事項。 四、參考組:參考諮詢及專題目錄索引編製等事項。 五、特藏組:珍善本圖書文獻及金石拓片之編藏、考訂等事項。 六、資訊組:自動化作業及資訊服務等事項。 七、輔導組:調查統計、各圖書館之輔導及圖書館專業人員訓練等事項。 八、研究組:全國圖書館事業及各項規範標準之規劃、研訂與推廣等事項 。 九、總務組:文書、庶務、出納、營繕及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職員,職務列簡任第十 三職等,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 ;副館長一人,襄助館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由編纂兼任 。
第 4 條
本館置組主任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除總務組主任 外,其餘職務必要時得由編纂兼任;秘書一人,技正一人,分析師一人, 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至三 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六人至八人,組員二十八人 至三十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二人,組員十 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四人至六人,助理設計師二人至 四人,助理管理師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 十六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 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館置編纂七人至十五人;編審六人至十人;編輯三十四人至四十人;助 理編輯十三人至十七人,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