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家圖書館各項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 一、國際會議廳使用費:使用時間上午及下午各一場次,每場次為三小時,每場次使用費新臺幣二萬五千元;逾時使用,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每小時加收一萬元。
  • 二、多功能展演廳使用費:使用時間上午及下午各一場次,每場次為三小時,每場次使用費二萬五千元;逾時使用,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每小時加收一萬元。
  • 三、421 教室使用費:使用時間上午及下午各一場次,每場次為三小時,每場次使用費五千元;逾時使用,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每小時加收一千七百元。
  • 四、停車場停車費:以進館及離館時間計算收費,每四小時為一時段,每時段停車費五十元;二小時以內,則採半價彈性收費,超過二小時,以單一時段計費。
  • 五、補換閱覽證工本費:每張三十元。
  • 六、館際合作提供書刊複印費:
    • (一)國內複印資料每張三元,每件服務費二十元;郵資,平信五元,限時十二元,掛號二十五元。
    • (二)國外讀者向本館申請:本館提供資料複印,每十張或不足十張收費美金十元;每加印十張或不足十張,加收美金五元,以此類推。
  • 七、掃描服務費:
    • (一)圖書:A4 以下黑白掃描每影幅四元、彩色掃描每影幅六元;A3 以下黑白掃描每影幅七元、彩色掃描每影幅九元。
    • (二)古籍:A3 以下單頁掃描每影幅十元;A2 以下雙頁掃描每影幅十五元。
    • (三)書畫:A2 以下掃描每影幅一百二十七元;A1 以下每影幅一百七十元。
    • (四)前三目規定之掃描收費不包括影像後製及詮釋資料著錄,以實際掃描影幅計價,於申請時確認掃描標的及數量後收費(採預付款),並由申請者自備儲存媒體。

第 3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