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政府機關之出版品,其適合國際交換者,應視國家圖書館 (以下簡稱本館 ) 之實際需要,由有關機關提供若干份作國際交換之用。
第 3 條
國內出版社或個人主動提供本館辦理國際交換之出版品,應經本館認可後 處理之;其處理程序及寄發對象,由本館決定。
第 4 條
國外交換單位提供之出版品,以本館為收件人者,相關進口報關手續由本 館辦理。
第 5 條
第三條經本館認可之出版品,其寄遞方式如下: 一、寄至國外者,以水陸郵件寄遞。 二、轉寄至國內者,以普通印刷品寄遞。 前項出版品需以其他方式寄遞者,應事先書面通知本館;其超支之郵資, 應自行負擔。
第 6 條
國際交換出版品經寄遞被退回,或通知領取,於一年內無人承領者,由本 館全權處理之。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