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負責統合指揮特種勤 務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各機關(構)、單位,共同執行特種勤務。 特種勤務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之需要,配合特種勤務之執行。
第 3 條
特勤中心為執行特種勤務,統合指揮特種勤務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機關(構)、單位編成下列任務編組: 一、侍衛任務編組。 二、警察任務編組。 三、武裝任務編組。 四、便衣任務編組。 五、其他因特種勤務需要臨時組成之任務編組。 前項納入編組執行特種勤務之人員,於特種勤務生效時起,於特種勤務職權內受特勤中心之指揮與監督。
第 4 條
特勤中心掌理特種勤務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人員之安全維護。 特種勤務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經總統核定之人員如下: 一、代表總統於特定期間執行特定任務之特使。 二、國家緊急狀況時,代行總統職權及備位代行總統職權人員。 依特種勤務條例之保護事項除特種勤務條例所規定者外,依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