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特派,承國家安全會議主席之命及依據國家安全會議 之決議,處理會議事務,並指揮監督秘書處所屬職員。 秘書長對於國家安全會議所屬國家建設研究委員會、科學發展指導委員會 、國家安全局等機構之工作進行及相互間之聯繫配合,負綜合協調之責。
第 5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分設二組,其職掌如左: 一、第一組:掌理議事、編撰、迻譯及議事文件,會議紀錄之整理編印、 圖書資料之蒐集研析,保管等事。 二、第二組:掌理人事、文書、檔案、出納、庶務及不屬於其他組室之事 項。
第 2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特派,承國家安全會議主席之命及依據國家安全會議 之決議,處理會議事務,並指揮監督秘書處所屬職員。 秘書長對於國家安全會議所屬國家建設研究委員會、科學發展指導委員會 、國家安全局等機構之工作進行及相互間之聯繫配合,負綜合協調之責。
第 5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分設二組,其職掌如左: 一、第一組:掌理議事、編撰、迻譯及議事文件,會議紀錄之整理編印、 圖書資料之蒐集研析,保管等事。 二、第二組:掌理人事、文書、檔案、出納、庶務及不屬於其他組室之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