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第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特派,承國家安全會議主席之命及依據國家安全會議
之決議,處理會議事務,並指揮監督秘書處所屬職員。
秘書長對於國家安全會議所屬國家建設研究委員會、科學發展指導委員會
、國家安全局等機構之工作進行及相互間之聯繫配合,負綜合協調之責。

第 3 條

國家安全會議置副秘書長一至三人,簡派 (中少將) ,襄助秘書長處理事
務。

第 4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置處長一人,簡派 (中少將) ,承秘書長之命處理秘
書處事務。

第 5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分設二組,其職掌如左:
一、第一組:掌理議事、編撰、迻譯及議事文件,會議紀錄之整理編印、
    圖書資料之蒐集研析,保管等事。
二、第二組:掌理人事、文書、檔案、出納、庶務及不屬於其他組室之事
    項。

第 6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置組長二人,簡派 (少將上校) ,副組長二人,簡派
或薦派 (少將上中校) ,編譯五人,薦派 (上中校) ,專員六至八人,薦
派 (上中校) ,組員六至八人,薦派或委派 (中少校上中尉) ,辦事員三
至五人,委派 (上中少尉) ,配屬各組室辦公,並得酌用雇員。

第 7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置秘書及專門委員各三至四人,均簡派 (少將上校)
,承辦機要文電,撰擬命令及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薦派 (上中校) ,佐理員一
至二人,委派 (上中少尉) ,辦理主計事宜。

第 9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因業務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調用文職及軍職人員,
軍職人員之年資、考績、獎懲、晉升及待遇,概依軍方之規定辦理。

第 10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核定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