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設國家安全會議。

第 2 條

總統為國家安全會議主席,主持會議。
總統因事不克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第 3 條

國家安全會議以左列人員組成之,經常出席會議。
 一 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參軍長。
 二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
   濟部部長,參謀總長。
 三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四 總統指定之人員。
總統於必要時,得召開國家安全會議特別會議,除前項人員外,並得指定
立,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國民大會秘書長,行政院有關部會首長
,及其他有關人員出席會議。
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經常或臨時列席國家安全會議經常會議或特別會議
。

第 4 條

國家安全會議設國家安全局,其組織另訂之。

第 5 條

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承 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
議事務,並置副秘書長一人至三人協助之。
國家安全會議設秘書處,承 秘書長之命處理有關事務,其組織另訂之。

第 6 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經 總統核定後,依其性質交主管機關實施。

第 7 條

本綱要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