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如下:
- 一、副總統。
- 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謀總長。
-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 2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
第 6 條
- 1國家安全會議之提案依下列方式產生:
- 一、總統交議之事項。
- 二、行政院院長之提案。
-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簽報之事項。
- 2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應就各項提案先行協調,並將協調結果陳請總統參考。
第 4 條
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