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國家情報專業獎章:
- 一、從事或協助情報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對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著有功蹟者。
- 二、從事或協助保防、偵防、安全管制,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著有功蹟者。
- 三、策訂國家情報工作重要計畫、政策及推動相關工作,著有功蹟者。
- 四、及時蒐報或發覺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之重大治安預警情資或線索,致能有效防制,著有功蹟者。
- 五、執行情報工作,致受傷、失能、死亡或喪失人身自由足資矜式者。
- 六、其他對國家情報工作或對維護國家安全有重要貢獻足資矜式者。
第 3 條
- 1國家情報專業獎章定名為磐石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分為一等至三等,一等為領綬,二等及三等為襟綬,各等分三級;除特殊情形者外,初授均為三等三級,並得因積功晉等。
- 2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 5 條
- 1本獎章之請頒,由國家安全局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請局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
- 2前項之審查及頒給程序,如有維護情報工作或人員安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3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國家安全局副局長擔任,委員六人至十人,由國家安全局指定或遴聘適當人員組成。
- 4第一項之審查,得請相關人員或請頒機關代表列席。
第 7 條
- 1本獎章之登記程序如次:
- 一、公務人員:送銓敘部登記。
- 二、軍職人員:送國防部登記。
- 三、前二款以外之公務員送原屬機關(構)、單位登記。
- 2前項受獎人因特殊情形暫未登記者,得於公職退離時,補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