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為籌設國家教育研究院,以長期從事整體性、系統性之教育研究,
特設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 2 條

本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發展計畫之擬訂。 
二、國家教育研究院經費預算之編擬及組織法規之研擬。 
三、國家教育研究院建院用地、建築設備之規劃及興辦。 
四、各級學校課程及教學、教材教法之研究。 
五、教育測驗及評量之研究。 
六、教育制度及政策之研究。 
七、教學媒體及資訊之研究發展。 
八、教育人員之研習訓練。 
九、其他有關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
上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處於國家教育研究院成立時裁撤之。

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