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
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本處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組、中心、室:
一、課程及教學組。 
二、測驗及評量組。 
三、制度及政策組。 
四、教育人力發展中心。 
五、教學資源中心。 
六、行政室。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第 5 條

課程及教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課程綱要之研究。 
二、學力指標之研究。 
三、課程發展之研究。 
四、教與學之基礎性研究。 
五、課程及教學評鑑之研究。 
六、國內外各級學校教材之蒐集、比較及分析。 
七、國內教材之研究、編輯、實驗及推廣。 
八、其他有關課程及教學事項。

第 6 條

測驗及評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標準化測驗工具之研發。 
二、學科試題之研發及題庫之建置。 
三、教育績效評鑑工具之研發。 
四、學習成就評量資料庫之建置及管理。 
五、教育長期追蹤資料庫之建置及管理。 
六、多元評量模式之建立。 
七、多元入學制度及方式之研究。 
八、教育指標之研究。 
九、其他有關測驗及評量事項。

第 7 條

制度及政策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制度及政策之研究。 
二、教育民意調查與資料庫之建置及管理。 
三、國內外學術研討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四、本處國際教育交流合作之推動。 
五、其他有關制度及政策事項。

第 8 條

教育人力發展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人員能力指標之建置 
二、教育人力培訓課程、研習模式之研究及實驗推廣。 
三、教育人力培訓課程認證之研究及推廣。 
四、教育研究成果之推廣研習。 
五、教育人員研習課程之規劃及實施。 
六、其他有關教育人力發展事項。

第 9 條

教學資源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訊教育之研究及發展。 
二、媒體素養教育之研究及發展。 
三、教學媒體之研發及推廣。 
四、資訊網路之建置及管理。 
五、資訊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實施。 
六、圖書資訊之蒐集、典藏及管理。 
七、國內外教育文獻資料之翻譯及彙編。 
八、其他有關教學資源事項。

第 10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會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