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院設下列中心及室:
  • 一、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
  • 二、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
  • 三、測驗及評量研究中心。
  • 四、語文教育及編譯研究中心。
  • 五、教科書研究中心。
  • 六、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
  • 七、綜合規劃室。
  • 八、秘書室。
  • 九、人事室。
  • 十、主計室。
  • 十一、教育人力發展中心。
  • 十二、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

第 5 條

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各級教育制度、政策及問題之研究。
  • 二、鄉土及多元文化教育之研究。
  • 三、教育政策意見之調查及分析。
  • 四、教育決策資訊及專業諮詢之提供。
  • 五、教育指標之研究。
  • 六、教育需求評估之研究。
  • 七、各國教育制度及政策比較之研究。
  • 八、其他有關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事項。

第 6 條

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課程及教學之基礎性研究。
  • 二、課程綱要之研究。
  • 三、課程發展及實施之研究。
  • 四、課程及教學評鑑之研究。
  • 五、國內外各級學校教材教法之研究。
  • 六、課程及教學之實驗。
  • 七、其他有關課程及教學研究事項。

第 7 條

測驗及評量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學力指標設定及標準化測驗工具之研發。
  • 二、學科試題之研發及題庫之建置。
  • 三、學習成就評量資料庫之建置及研究。
  • 四、教育長期追蹤資料庫之建置及研究。
  • 五、多元評量模式之建立。
  • 六、測驗統計分析及研究。
  • 七、其他有關測驗及評量研究事項。

第 8 條

語文教育及編譯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本國語文教育政策及專業發展之研究。
  • 二、編譯政策、制度及專業發展之研究。
  • 三、本國語文與編譯資料之蒐集、研究、發展及推廣。
  • 四、工具用書、學術名詞與重要圖書之編譯及推廣。
  • 五、其他有關本國語文教育及編譯發展研究事項。

第 9 條

教科書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教科書發展應用性研究之規劃及執行。
  • 二、教科書發展資料之調查及統計分析。
  • 三、教科書發展指標之建構。
  • 四、中小學教科書之審定及評鑑。
  • 五、教科書資料之採編及數位化。
  • 六、教科書學術研究成果及刊物之彙編。
  • 七、其他有關教科書發展事項。

第 10 條

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教育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
  • 二、教學媒體與教育科技之研發創新及研發技術移轉。
  • 三、教育資訊系統、教育資料與圖書之典藏、數位化建置、管理及運用。
  • 四、國內外教育學術機構資訊資源之交流及合作。
  • 五、出版品之規劃、管理、發行、推廣及服務。
  • 六、其他有關教育資源及出版事項。

第 11 條

綜合規劃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教育研究及發展計畫之研議編製。
  • 二、教育研究及行政事務之管制考核。
  • 三、教育研究計畫之申請、審核及補助。
  • 四、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之規劃及執行。
  • 五、資訊網路與相關設備之規劃、建置及管理。
  • 六、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12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及執行。
  • 四、不屬其他各中心及室之事項。

第 13 條

人事室掌理本院人事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教育人力發展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教育人員能力指標之建置。
  • 二、教育人員培訓課程、研習模式之研究及實驗推廣。
  • 三、教育人員研習之規劃及實施。
  • 四、教育人員培訓認證之研究及推廣。
  • 五、教育研究成果之推廣研習。
  • 六、其他有關教育人力發展事項。

第 15-1 條

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原住民族教育資源平臺之整合及建置。
  • 二、原住民族教育發展相關之研究。
  • 三、原住民族學生學習成就之調查。
  • 四、原住民族教育政策專業諮詢之提供。
  • 五、各國原住民族教育制度及政策之研究。
  • 六、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事項。

第 16 條

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7 條

  •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施行。
  • 2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