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本基金會之基金以新台幣壹佰億元為目標,其來源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除鼓勵民間捐助外,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在十年內收足全部之基金。
- 2創立基金新台幣貳拾億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之。
第 8 條
- 1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文化藝術界人士、學者、專家、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人士中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其遴聘辦法另定之。
- 2前項董事或監事,任一性別分別不得少於各該總人數三分之一。
- 3第一項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監事人數,一人。
- 4董事、監事之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各該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 10 條
- 1董事會之職掌如下:
- 一、工作方針之核定。
- 二、重大計畫及獎助之核定。
- 三、基金之籌集及保管運用。
- 四、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 五、重要規章之訂定及修正。
- 六、重要人事之任免。
- 七、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 2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