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業務。

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課:
  • 一、培訓課。
  • 二、行政課。

第 5 條

培訓課掌理事項如下:
  • 一、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之執行事項。
  • 二、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執行事項。
  • 三、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執行事項。
  • 四、關於公務人員培訓與國內外學術機構合作之執行事項。
  • 五、關於受訓學員研習輔導及訓後服務之執行事項。
  • 六、關於接受委託辦理培訓之執行事項。
  • 七、其他有關公務人員培訓之配合執行事項。

第 6 條

行政課掌理事項如下:
  • 一、關於圖書資訊之蒐集及服務事項。
  • 二、關於業務會議之議事事項。
  • 三、關於各項培訓工作之支援事項。
  • 四、關於國會聯絡、新聞連絡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 五、關於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研考及財產管理等事項。
  • 六、關於其他綜合事項。

第 7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 8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0 條

本中心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 11 條

  • 1
    本中心業務會議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各單位主管及其他有關人員出席,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 2
    前項業務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12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施行。